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工程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1 生效日期: 2003-02-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3]57号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工程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浙盐地税政[2002]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杭州湾跨海大桥工程在海盐县内发生的建筑业劳务,其营业税应在海盐县征缴。在海盐县内海上建筑业劳务的确认,按杭州湾跨海大桥在海盐县所建跨海大桥长度占整个跨海大桥长度的比例划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