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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孕产妇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1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卫办疾控发[2009]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我国孕产妇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根据WHO建议,并在参考国外现有孕产妇人群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安全性资料的基础上,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论证,现就孕产妇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将孕产妇列为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重点接种人群。妊娠各期均可进行接种。
  二、患有妊娠并发症及习惯性流产的孕妇,接种前可咨询妇产科医生。
  三、各地卫生部门和接种单位应遵循“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严格按照《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孕产妇实施疫苗接种。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孕产妇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后相关安全性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开展安全性监测与评价。
  特此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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