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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关于批准滞留港口废物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01 生效日期: 1996-04-0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控(1996)38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广东海关分署、各有关直属海关: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颁发〈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已于1996年4月1日正式实施。对1996年4月1日前滞留港口废物进口的文件规定予以放行,对1996年4月1日后到港的废物,一律按《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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