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国税函发〔2009〕40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继续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如下方式办理手续:
一、对于附件1所列贷款项目单位可以按相关规定到海关直接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
二、对于附件1所列的贷款项目单位以外的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首先需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地(市)级国税主管机关认定其购置设备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该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完全用于增值税免税业务等因素而无法抵扣,并为其出具税务确认书(税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2)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
三、2009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设备,符合本通知上述免税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在补办海关免税审批手续后,已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准予退还。但对于按照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进口整机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进口属于专项政策规定征税范围内的设备不能享受本通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已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清单
贷款项目: |
项目单位: |
污水处理、再生水项目(不包括自来水项目) |
污水处理厂 |
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生物资源保护项目(不包括固体废物焚烧发电项目) |
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包括环保局、环保监测站、建设与环境资源局、市政管理委员会、自然环境管理部门 |
公安、消防、气象、防洪项目 |
公安、消防、气象、防洪部门,包括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局、消防支队、气象局、防洪指挥部 |
教育培训、人才培养项目 |
教育部门、高等院校、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 |
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
地方政府文化保护部门、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 |
交通项目 |
交通管理部门、铁道部、铁路局、航道局、民航总局、市交通委员会、市交通指挥控制中心 |
医疗卫生项目 |
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包括各级公立医院、疾控中心 |
广播电视、邮电项目 |
广播电视、邮电部门,包括电视台、广播电视中心、邮电局 |
农产品种植、林业产品种植、畜牧养殖、农机服务项目(不包括农林产品加工项目) |
地方政府农业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农垦局、农机局、畜牧局、林业部门、扶贫办 |
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
政府部门 |
(贷款项目单位):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63号)规定以及财政部对备选贷款项目的批复(批复文件号),兹确认承接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贷款项目单位名称)因□属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贷款项目具体名称)项下进口设备完全用于增值税免税业务□其他原因(填写具体原因及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地区(市)国家税务局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注:1、其他原因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2、确认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由项目单位交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第三联项目承接单位存档,第四联送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