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桂花至竹篙路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1 生效日期: 2006-10-11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交发[2006]49号
遂宁市交通局、财政厅、物价局:
  你们《关于桂花至竹篙公路遂宁段收费立项的请示》(遂交{2006}1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县道X0572桂花至竹篙段长41.4公里,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川计交[2003]849号文批准,按二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建立项,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养[2003]354号文批准工程预算为4844.5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自筹1696.5万元,偿投入为银行贷款3148万元。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川交公路[2004]118号文批准该段路作为已收费的X1322线蓬乐路的延伸段,纳入你市“统收统支,统贷统还,总量控制”实施,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该段路按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立项,待工程交工验收经审查批准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
  二、收费站按川交公路[2004]118号文要求在总量控制中调整,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收费站设置其相邻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三、要求尽快落实建设资金,其工程投资必须控制在省批复的预算内,并严格按照公路工程建设程序,确保标准和质量。
  四、该项目为政府还贷公路,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严禁转让公路收费权益。
  五、工程改造期间,不得设站收费。
此复。   2006年10月11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