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价服[2003]103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市级医疗机构:
当前,我市各地正在全面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斗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防范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近期有群众反映,一些地方在防治“非典”时收取体检费或消毒材料费等,既增加了群众的经济负担,又不利于“非典”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规范我市有关“非典”防治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非典”防治工作中有关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浙价电[2003]33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对有关人员进行“非典”初步检查时,不得向被检人员收取挂号费、体检费等费用。
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向患者加收用于“非典”防护、消毒的费用。
三、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应责令其立即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