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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对口罩等产品原材料价格实行价格干预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5 生效日期: 2003-05-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杭价商[2003]104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市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浙价电[2003]39号《关于对口罩、消毒液等产品原材料价格实行价格干预的紧急通知》精神,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在全市范围对医用纱布等原材料价格进行价格干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价格干预的原材料品种包括:用于生产医用口罩的医用纱布,用于生产过氧乙酸消毒剂、次氯酸钠消毒剂和漂白粉等消毒产品的冰醋酸、双氧水、液氯、烧碱等主要化工原材料。

  二、对原材料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制度。
  各原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将2003年5月5日的出厂价水平立即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区、县(市)物价局备案。2003年5月5日以后因生产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确需提价的,原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区、县(市)物价局申报,经区、县(市)物价局审核后,上报市物价局核准同意后执行。
  市物价局按不超过10%的成本利润率进行审核,确定其出厂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对原材料的经营企业实行限定差价率措施。经营企业以出厂价(省外购进的可按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5%的综合差率顺加作价,直接供应给省内口罩或消毒剂生产企业,省内不得超过一道批发环节。四、各原材料生产经营企业,应从大局出发,严格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切实做好价格稳定工作。

  五、各区、县(市)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督促本区、县(市)范围内相关企业在2003年5月10日前上报2003年5月5日出厂价水平。同时对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以保障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顺利进行。

  六、以上通知自2003年5月6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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