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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9 生效日期: 2006-11-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6]9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省农作物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加快,良种覆盖面积不断扩大,对加快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种子管理上也存在着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地方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直接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稳定。当前,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政策、舆论和市场环境较好。各地、各部门要从执政为民、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40号文件精神,抓住有利时机,扎扎实实地做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把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市场监管,完善法制建设,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作为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的基础性建设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稳步扎实推进。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11月底前报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整体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要确保2007年6月底前完成脱钩工作。第一阶段,从现在起至年底,完成省、市两级改革;第二阶段,从2007年1月至5月底,完成县级改革;第三阶段,从2007年5月底至6月底,进行工作扫尾和检查总结。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要坚持政企分开、分类指导、剥离重组的原则,按照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要求,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分级负责,稳步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种子企业剥离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改制;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办的种子生产经营实体,现有挂靠各农业科研院(所、校)及粮食、供销、邮政系统等单位的国有种子企业,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程序,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产权制度的改革,以保证市场公平、合理、有序竞争。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坚持既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又有情操作,确保社会稳定。重点做好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辞退人员的经济补偿和自谋职业人员的优惠安置等工作,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辞退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经评估核准、备案的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各地要积极做好脱钩过渡期的种子供应,避免出现种子公司脱钩后种子供应不足的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把握改革重点难点,明确要求,加强协调配合,抓好落实。各地要分阶段报告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和政企脱钩进展情况,省里将派出工作督导组进行督导检查。
  三、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特别是要强化省、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二)加强种子管理法制建设。省农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种子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尽快起草《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充分发挥法制在种子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三)加强种子行业体系和队伍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种子标准体系、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不断加强对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培训,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种子管理队伍。种子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相应业务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四、采取有力措施,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一)严把种子企业准入关。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办理种子企业证照,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以及政企、事企不分的,严禁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加强对种子广告的管理审查,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种子广告内容要符合法规规定,广告内容描述的主要性状应当与该种子审定公告一致。
  (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要加强对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的管理,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人员要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种子行业整体水平。要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和种子生产基地跟踪落实制度。商品种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以及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的要求。要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和品种退出机制。生产、经营者发现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召回,并给予使用者合理补偿或及时更换;发现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退出意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构建从种子科研、推广到经营诚信互保、运作规范和市场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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