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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无锡市计划内二胎审批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23 生效日期: 1996-04-23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锡计生[96]20号

各县(市)、区计生委:
  为全面、准确贯彻《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保证人口计划管理和计生政策法规的顺利实施,必须在全市范围加强计划内二胎审批工作,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凡符合《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五 、 十六 条规定之一,要求再生一个孩子的夫妻,必须由男女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详细说明要求生育二胎理由,注明男女双方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及结婚登记时间,连同结婚证及结婚证复印件,女方身份证或户口薄及女方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一起送交女方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二、女方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在接到二胎生育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情况属实者,发给计划内二胎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同时通知女方到市、县(市)计划生育指导所、站进行健康早孕检查,并由女方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上墙张榜公布十五天,群众无异议后,由男、女双方单位或男女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凭健康早孕检查单(属正常情况)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审核。

  三、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在接到计划内二胎生育审批表后,应立即审核结婚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其相应的复印件,审核无误者,将计划内二胎生育审批表、健康早孕检查单及所有复印件留下,其余证件至退回本人,随后迅速派员下基层作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应注意查阅男女双方的人事档案,并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应在半月内报县(市)、区十生委审批;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应在半月内退回二胎生育审批表及有关复印件,并说明不符合理由;

  四、县(市)、区计生委应在接到计划内二胎生育审批表之日起两个月内,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作出决定,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逐级通知再次上墙张榜公布十五天,群众无意见后,发给二胎生育证;对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应在计划内二胎生育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对符合《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件,要求再生一个孩子的夫妻,各级应依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严格掌握女方的年龄。除《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再婚家庭女方为未育的可达晚婚年龄后,其他条款女方均应在晚育年龄三年后方可审批。

  六、县(市)、区计生委计划内二胎生育审批所需材料,计划内二胎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结婚证复印件、女方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健康早孕检查单。如系重新组合家庭,应附离婚证复印件;如第一个孩子为病残儿,应附市、县(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通知书;如属有女无儿户,应附负责赡养老人公证书复印件。此外,县(市)、区计生委应建立计划内二胎生育审批台帐,台帐详细记录男女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生育二胎理由、批准日期。并逐人依次编号,计划内二胎生育审批表也应同时编号,号码应与台帐一致。

  七、县(市)、区计生委计划内二胎生育审批材料归档,除计划内二胎生育审批表一份给乡(镇)或街道计生办、一份给村存档外,其余均由县(市)、区计生委按年度将材料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以便查阅。

  八、除《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五 、 十六 条规定外,遇有特殊情况,申请再生一个孩子的,应由无锡市计生委批准。特殊情况审批表一式四份,第二次张榜公布时间改为接到无锡市计生委批准同意生育通知后进行,其他所需报送材料、材料归档等均与计划内二胎审批类同。

  无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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