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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天气预报刊播管理工作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3 生效日期: 2001-07-23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出现了擅自转抄、播发天气预报的情况,有的媒体甚至播发过时的天气预报,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加强对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发布天气预报的管理工作,维护天气预报统一发布制度,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天气预报发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天气预报统一发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湖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规定:国家对公众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我市的公众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工作分别由市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和各县(市)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
  二、实行刊播天气预报许可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湖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第 十三 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寻呼、声讯、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公众媒体不得相互转传气象预报和气象信息。各种传播媒体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报道具有重大影响的气象预报和气象信息。传播天气预报的广播、电视、报刊、电话(移动)、寻呼、信息传媒、标牌、版报等单位,经当地气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传播当地主管机构提供的适时天气预报。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刊播,否则将依法予查处。
  三、各刊播天气预报的单位,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实行专人负责,定期办理协议,定时接收和刊播天气预报,不得随意改动内容,不得随意转传,不得刊播过时和非气象主管机构制作的天气预报,确保刊播天气预报的及时、准确、完整。
  四、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湖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所赋予的职责,加大管理力度,严格执法,做好天气预报发布的管理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及时、适用的气象信息。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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