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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科学技术工作的十条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7-04 生效日期: 1984-07-0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4]98号

为了尽快改变我区经济落后面貌,必须认真贯彻党的“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改革科技工作,推动我区科技事业的发展。为此,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科技发展与经济发展相互协调
   1、各地方、各部门要采取组织手段和经济措施,力求使科技发展与经济发展相互衔接,把科技发展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手段”,使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尽可能地同经济发展统一起来。
   2、根据我区自然条件和实际情况发展科技和经济,应实行引进技术与改造、独创相结合,传统产业技术研究与新产业技术研究相结合;要以当前生产所急需的适用技术为重点,抓好生产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推动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现代化。
   3、组织编制好“七·五”和后十年的科技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应以行业科技规划为基础。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纳入部门的经济发展规划。总体科技发展规划和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均应通过年度计划予以实施,使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相互衔接。

  二、扩大科研单位的自主权
   1、科研单位的领导班子要按“四化”的要求配备。研究所所长由有组织领导才能、会管理、有一定专业知识、能开创新局面的科技人员担任。
  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经科技人员民主推荐或招聘,由上级任命,任期三年,也可以连任。副所长由所长提名,上级审批。所长按上级规定对本单位有人事、财务、物资调配和科研计划决定权。
  科研单位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党的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对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起监督、保证作用。党组织书记要由热心科技工作、了解知识分子、懂得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同志担任。
   2、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的科研任务。可以直接同各级经济部门或各种经济实体组成科研经济联合体;可以对技术落后的地区和企业,实行技术承包;可以自行兴办生产性的试验、示范场所。
  科研单位要积极组织收入。其收入除按规定上缴税利外,均由 本单位支配使用。其中,百分之六十用作科技发展基金,百分之四十作为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单位内部使用奖励基金的形式由单位自行决定。如:职工的奖金、浮动工资、浮动升级、超工作量报酬、职务补贴、技术岗位津贴或自费工资改革等。
  要加强发放奖金的管理。发放个人的奖金,可以不封顶,但要实行超额奖金征税的办法。
   3、科研单位所承担的各种科研课题,可对内实行招标,签订承包合同。科技人员可以自由选题,自由组合。承包课题涉及的人员、经费、物资由课题组长支配使用。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任务后,所节余的经费,除留本单位作科技发展基金外,可提成部分给课题组。
   4.有条件的科研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科委批准,可实行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自负盈亏。对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单位采取产品免税、低息科技贷款等特殊的优惠政策。
   5、科研单位要有计划地调整内部人员的构成,对多余人员和不适宜搞科研工作的人员,由本单位进行调整,或允许个人自谋出路。对已另作安排的人员,半个月内不到职的,减发工资;三个月内不到职的作自动退职处理。
   6、允许科技人员个人或集体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承包科研单位。

  三、组织技术转移,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各单位要积极地、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对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要列入国民经济计划,作出合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
  通过建立各种形式的科研、设计、生产、销售联合体,建立试验、示范、培训、推广一条龙的农村技术推广体系等多种形式和办法,加快科技成果的扩大和转移。
  鼓励采用各种集资形式,推广使用科研成果。其产品可按质论价,生产单位有权自销,并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

  四、重视研究和采用新技术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重视研究和采用新技术。要不断开拓新技术的应用领域,形成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工业。
  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生产部门、企业管理部门、服务部门研究和应用新技术。新技术的科技项目、生产计划、低息科技贷款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所需物资、设备、材料优先供应;推广应用新技术所得新增产值部分可享受一定免税待遇。
  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对研究、应用新技术的领导。要尽快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计划;要采取各种形式加速新技术知识的普及和人力的培养;对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实行科技对外开放
   1、在科技对外活动中,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科技对外窗口,广泛开展对区外、国外的技贸合作、经技合作、技术交流和学术交流,大力引进先进技术、人才和智力。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沟通渠道,简化手续。技术引进所需购进的仪器、设备、材料,在外汇指标分配、关税减免方面给予照顾。
   2、允许各部门、各单位对邀请来我区进行讲学、工作的区外、国外专家学者提供优厚的待遇,或经批准授予荣誉职务、学位。
   3、鼓励各单位筹资派遗科技人员到区外、国外考察、学习、合作研究。允许科技人员自费到国外进修,在国外进修期间可计算其工龄。
   4、鼓励台湾、港澳同胞和华侨团体、个人及国外友好人士在我区联资、独资兴办各种科学技术事业机构,名称可用个人名字命名。

  六、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
   1、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提出的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勇于探索、勇于创新、敢于讲话的六条政策界限,以发扬学术民主。对不尊重知识、不尊重人才的要批评教育;对作风专横、抵制知识,打击迫害科技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2、要重视和积极发展科技人员入党,不拘一格地选拔德才兼备的科技人才到各级领导岗位。
   3、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到外单位兼职、搞技术承包、从事业余科技劳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所得收入原则上归己。如果使用本单位科研成果、专利和仪器、物资、资料的,收入按单位与个人事前商定的原则分配。
  鼓励科技人员停薪留职或允许自愿辞职到落后地区或边远山区搞技术承包,开展山区技术开发,改造乡镇企业,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并积极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
  经科技部门或专业学会认定确有真才实学,适宜在某一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上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可直接安排到接收单位。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允许科技人员个人或集体兴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培训等事业。
   4、全区每年拨出占独立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和科技管理部门的科技人员总数百分之三比例的工资升级指标。给科研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升级。升级人员名单由各地、市、各部门提出,报自治区科委和劳动人事厅共同审定。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有相应学术或技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其技术职称,不受资历、年龄限制。

  七、重视智力开展,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要制订智力开发规划和科技人才培训计划,增加智力投资。要分层次、多途径、多形式地对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进行知识补缺和知识更新。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民主党派为社会培训各种专业人才。
  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提高农村中的能工巧匠、农民技术员、“科技户”、“专业户”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生产技术水平。
  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和落后边远地区的科学技术培训工作,为当地资源开发、商品生产培养急需的科技人才。
  积极开展青少年的科普教育活动,为青少年自学成才提供条件。

  八、改进科技经费管理,设立科技发展基金
   1、各级财政预算支出应逐年增加科技投资。其中自治区科委掌握的科技三项费用要逐年有所增加;市、县地方财政,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必须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科技三项费用,由市、县科委掌握使用,并逐年有所增加。
  各部门、各单位要广辟财源,设立科技发展基金。
   2、各级科委掌握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应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总额拨入各级银行,单独建立帐户,接受同级银行监督使用。
   3、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要保证重点,原则上按科技项目下达。各部门、各单位掌握的科技三项费用,可以用于有偿、无偿科研资助及技术开发性的投资,提高三项费用的使用效果。
  科技三项费用有偿资助回收部分和开发投资的利润分成纳入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

  九、重视科技信息工作
   1、各级科研情报机构,要密切注视国内外“新的技术革命”和经济发展的动向。加强情报、信息的综合分析、研究和报导,为战略决策、科研和各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
   2、各系统、各部门的科技情报、信息机构,要加强联系,互相协调,合理分工。要积极扩大信息源,形成横贯通,上下结合的科技情报、信息网络。
   3、要逐步采用新技术改进科技情报工作,更有效地发挥情报、信息在科研、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十、充分发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综合职能作用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必须把促进经济的振兴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深入调查,积极参与各种有关的经济、社会活动,开展科技政策研究,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提出科学技术方面的建议;要着重抓好科技成果的转移和生产技术的开发;协同有关部门抓好科研单位的整顿和改革;抓好科技干部的管理;参与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论证、审定工作。
  各级科技部门要敢于改革,勇于创新,抓重点,抓典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本规定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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