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经[1999]第025号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
你局沪技监计(1999)第13号《关于煤气公正计量服务费价格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本市燃气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上海公正燃气计量站正常运行,正确提供煤气产、销双方的计量数据。经研究,同意上海公正燃气计量站收取公正燃气计量服务费,具体安排如下: 一、计量服务价格标准
以煤气年产量为计价单位,核定煤气公正计量服务价格为每立方米1.2厘,收取总额不超过220万元(含税)。
二、收取办法
为方便操作,采取以全年计划产气量为基础,核定总额分季收取,年终实际总额超过220万元,按220万元支付;低于220万元的按实结算。由上海焦化有限公司、上海煤气制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煤气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产、销各方由此增加的成本支出企业自行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