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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定上海公正燃气计量服务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6 生效日期: 1999-01-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经[1999]第025号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
  你局沪技监计(1999)第13号《关于煤气公正计量服务费价格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本市燃气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上海公正燃气计量站正常运行,正确提供煤气产、销双方的计量数据。经研究,同意上海公正燃气计量站收取公正燃气计量服务费,具体安排如下:    一、计量服务价格标准
  以煤气年产量为计价单位,核定煤气公正计量服务价格为每立方米1.2厘,收取总额不超过220万元(含税)。
  二、收取办法
  为方便操作,采取以全年计划产气量为基础,核定总额分季收取,年终实际总额超过220万元,按220万元支付;低于220万元的按实结算。由上海焦化有限公司上海煤气制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煤气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产、销各方由此增加的成本支出企业自行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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