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市府第65号令)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办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
为了准确、统一地贯彻执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1.作用于户外的店堂橱窗广告不适用《办法》,但独立设置发布于户外的橱窗陈列广告及店招牌匾中含有具体商品广告的适用《办法》。
2.在本市户外公益宣传设施和内容的管理办法尚未制定之前,户外公益广告媒体设施的设置审批目前可参照《办法》执行。
二、关于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
《办法》所称的“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由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和市市政委办公室根据各自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经协商一致后联合发文对外公布(“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具体名单另附)。今后,“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若有调整,亦按此原则办理。
三、关于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
1.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规划由规划局会同工商局、市政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目前可以结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市容景观建设要求一并考虑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的规划编制和报审。
2.《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和市市政委办公室联合发文公布。
3.今后,某一地区或某一道路一经明确开始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规划,该地区或该道路新的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申请原则上停止审批,以免造成申请人的损失。
四、关于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1.阵地使用权应由阵地所有权人或经所有权人授权的使用权人出让获得。阵地属多人共同共有的,其使用权的取得应征得全体所有权人的同意(商用或住宅建筑物建有业主委员会的商由业主委员会代表)。
2.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公共阵地,其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拍卖方式主要适用于阵地所有权人有明确的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的修建性规划和具体的设置发布方案,而仅以公开竟价的方式将阵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人。招标方式主要适用于阵地所有权人尚无明确的设置规划和具体的设置发布方案,而是通过对投标人提出的设置方案及广告内容(广告主)在超出底价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判最终确定中标人。目前本市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出让主要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有关招标、拍卖的实施办法由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关于禁止设置的情形
1.禁止设置的具体情形详见《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试行)》。
2.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内除公益主题宣传活动和重大节庆活动外,原则上禁止悬挂发布跨街布幅广告,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工商局和市市政委办公室另行制定。
六、关于设置审批
1.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工商部门统一制发,在申请人向工商部门正式提出申请并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件后发予。
2.工商局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的审核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l)申请人的经营资格(是否有相应的发布资格,是否完成上一年度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任务);
(2)申请设置的地点、形式是否属于绝对禁止的;
(3)阵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是否经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的使用权人合法转让获得);
(4)广告内容的合法性(是否虚假、违禁,是否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3.规划局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核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审核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2)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审核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尺寸和形式等;
(3)根据《办法》规定,在市政委办公室收取“市容整治费”后,核发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4)根据《办法》规定,实施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批后管理和监督检查。
4.市政委办公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l)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城市景观建设要求,其设置位置、形式、造型、色彩及规格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影响交通、市政公共设施使用和人民日常生活;
(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科学性(设施制作中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情况及管理手段)。
5.根据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媒体设施的特殊性质,审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审批表》上追加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提请其对该户外广告媒体设施的设置申请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6.在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申请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申请人应首先向市工商局(或委托的所在地工商分局)提请设置审批、登记,经审核同意的转请户外广告设置所在区、县规划局予以设置审批(按规划管理权限,某些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区、县规划局应事先报市规划局审定),区、县规划局审核同意的再转请市市政委办公室(或委托的所在地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和特定区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设置审批。接受市级审批机关委托行使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审批权的,应以市级审批机关的名义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市级审批机关的印章(或审批、登记、管理专用章)。
7.同种媒体设施申请在不同的区、县同时设置发布的,以及在跨区、县的桥梁、高速公路等申请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市级审批机关直接受理并审核。
8.在设置审批过程中,凡是审批机关审核同意的,该审批机关应将《审批表》交由申请人带至下一个审批机关审核;若审批机关审核后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核准通知书》,并将签署不予核准意见的《审批表》封存后直接寄送受理申请的工商部门。
交由申请人向审批机关送达有关审批材料的,申请入应在10日内完成送达。
9.审批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全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其审核时限重新起算。
10.《审批表》一式多份,审批机关各留一份,申请人自留一份(凭此办理相关手续)。审批机关追加的,则相应增加《审批表》份数。
11.在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审批有效期内单独申请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的,申请人只需凭据《审批表》直接向市工商局或所在地工商分局提出申请,经登记核准后即可实施发布。
七、关于设置期限
1.户外广告媒体设施的设置期限,市政委办公室与规划局在审批核准时应对应一致。
2.为避免户外广告媒体设施的版面空置,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申请人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媒体设施时必须提供具体的广告内容一并申请登记。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自核准设置之日起6个月内未发布具体广告内容的,其审批即行失效。户外广告媒体设施的版面空置(包括超过登记核准期而未将广告内容清除的间接空置)在6个月以上的,其设置审批也即行失效。
八、关于公益广告
1.以户外公益广告专用媒体设施名义申请设置的,不得用以发布户外商业广告。
2.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者凭据工商局的《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可以向市政委办公室申请减缴市容整治费,已经缴纳的可以申请予以退费。
3.在户外商业广告中含有部分公益宣传内容的,经发布者申请,市政委办公室可以按照公益宣传内容占户外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减收市容整治费,已经足额缴纳的可予相应退费。
九、关于日常管理、协调
1.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申请由市级审批机关审核,但户外广告所在地的区、县一级工商分局、规划局和市政委办公室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可以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2.工商局、规划局和市政委办公室建立季度联席例会制度,必要时扩大吸收其它相关部门参加,通报、研究和协调日常审批和管理中的情况、问题,加强沟通,统一口径。
3.各审批机关对特殊个案要加强通气,随时联系,力求使特殊个案得到及时、依法、合理的处理。
4.各审批机关之间遇有审核意见不一致的,通过季度例会或专题协调会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工商部门报政府分管领导予以裁决。
十、关于户外广告媒体设施清理
1.户外广告媒体设施清理要先易后难、抓住重点、逐步推进。上半年第一步要对未经任何审批机关同意擅自设置发布的非法户外广告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查处;三季度重点开展对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户外广告的清理整治。对于虽经个别审批机关同意但其设置不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必须坚决拆除;对于虽经个别审批机关同意但其设置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应允许其在认识错误、接受处理的基础上给予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2.户外广告媒体设施集中清理采取工商局、规划局和市政委办公室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普查摸底,具体清理方案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