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7]107号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兴科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报告》(华基文[2007]6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2007年4月2日兴科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科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兴科基金转型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二、同意你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兴科基金上市交易。
三、同意兴科基金的名称变更为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由2007年5月30日到期变更为不定期。
四、同意你公司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做适当调整,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做适当修订。
五、同意你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相关机构办理资产账户的更名手续。
六、你公司在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过程中,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