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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4-27 生效日期: 1988-06-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柳政发[1988]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公司),市基层各单位:
  《柳州市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颁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土地管理工作,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基本国策,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柳州市辖区内的国有土地(包括部队、铁路用地)的管理权属于市人民政府。市土地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土地的职能机关,有权依法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征收城市土地使用费(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收取或变相收取土地使用费)。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市辖区内的国有土地,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必须全额交纳土地使用费:
  一、使用国有土地从事生产或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
  二、使用国有土地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地)和其他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
  三、在批准免征土地使用费的用地范围内从事生产或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按从事生产或经营所占用的实际面积交纳,社会福利单位及中、小学、托幼等例外)。
  第四条  暂不征收土地使用费的范围:
  一、使用国有土地的国家机关、学校、科研等行政预算单位以及医院、环卫、托幼、社会福利、文化系统等事业单位和房产处直接管理的公房以及国营农、林、副食品场(站)等单位自用的土地。
  二、铁路、航空、公路系统的路基用地(含站、场)航运的场站、公用码头和水利工程用地、街道和公共设施(包括市政、绿化、人防、消防、体育场、广场等)、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等自用的土地。
  第五条  土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计算,按季征收。单位可由银行托收。收费标准按级差地租原理、使用性质和效益大小分别确定。全市土地分为三等,每等各分为二级。一等一级为市中心区,其余类推。
  一、对个人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标准:一等一级收七角,一等二级收六角;二等一级收五角,二等二级收四角;三等一级收三角,三等二级收二角。
  二、对单位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标准:一等一级收八角,一等二级收七角;二等一级收六角,二等二级收五角;三等一级收四角,三等二级收三角。
  三、对商业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标准:一等一级收一元,一等二级收九角;二等一级收八角,二等二级收七角;三等一级收六角,三等二级收五角。
  四、经批准临时占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每月每平方米收取土地使用费1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增加一至四倍征收土地使用费:
  一、个人擅自占用国有土地未办手续者,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加三倍收费,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的加二倍收费,待完善用地手续后,按所在地区标准收费。
  二、单位擅自占用国有土地未办用地手续者,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加倍收费,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的加四倍收费,待完善用地手续后,按所在地区标准收费。
  三、经批准征、拨的土地,超过两年仍不使用者,依法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调拔使用。逾期不交者,加二倍收费。
  第七条  凡不按时交纳土地使用费者,土地管理机关有权通知单位开户银行或个人所在单位扣交,无工作单位的个人或个体户办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对滞缴单位和个人,一律加收百分之五滞纳金。对拒不交纳者,注销土地使用证书,收回土地。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条  土地使用费收入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  从本办法实施征收土地使用费之日起,市房产处停止收取地租。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柳江、柳城两县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征收土地使用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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