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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本市高等院校部分学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4 生效日期: 1999-06-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行[1999]第158号
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沪教委财(1999)9号《关于核定本市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及调整本市高等院校部分专业学费标准的函》收悉。为了促进本市高等教育的发展,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指导性计划招收的学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500元。
  二、高等院校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4200元;法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1999年新学年开始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在校生仍按入学时所定学费标准执行,不得提高。
  请通知有关院校,可在上述最高学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校的学费标准,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
  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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