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4]6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
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需要各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实现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奋斗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行兼职委员制度,是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协调、督促本系统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参与研究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重要文件,以及中长期人口发展计划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及时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对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同志定期召集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会议,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是:省发改委、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信息产业厅、农委、卫生厅、工商局、环保局、广电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妇联。各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省发改委:指导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方针政策的研究;组织全省人口发展和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将其纳入全省总体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全省和分地区人口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和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中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并支持相关高技术产业化;负责安排专项投资和国家及省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省科技厅:指导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及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计划的编制,并将其纳入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省科技计划;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应用研究和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平台建设,推动生殖健康产业的发展,促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和推广;加强人口科学研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研究机构的改革。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和统计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年度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统计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督促地方公安机关查处殴打、伤害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案件,依法查处、打击溺弃婴案件。督促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及时通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省民政厅:负责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婚前教育,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治理早婚问题;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范公民收养行为;在发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区服务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推进社区建设,加强村(居)民自治,实行政务、村务公开工作中,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内容。
省财政厅: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省财政状况,按中央提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要求,及时合理地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节育手术免费和独生子女奖励等政策;研究制定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政策,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各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制定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特别是生育保险政策,积极推行生育保险;制订有利于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障管理和服务规划。
省国土资源厅:支持人口与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尤其是在制定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政策时,要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保障人民生活和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省信息产业厅:依据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支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信息化项目建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应用信息系统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省农委: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之中,与农民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通过调整种植结构、提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优先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创业致富;鼓励乡镇企业优先招收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劳动力进入企业就业。
省卫生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负责对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的注册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拟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工作计划及技术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工作。
省工商局: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以及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流动育龄人口,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有关规定承担个体工商业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和流动育龄人口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省环保局:开展人口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促进环境保护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省广电局:负责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等媒介,宣传人口形势、国家及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新闻,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传播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指导本系统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省统计局:组织实施年度人口变动情况的抽样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人口数据;核定、管理、公布人口统计资料,对人口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计划生育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临床药理基地的推荐上报;负责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监管工作;负责对计划生育药具流通的监督管理;协助和支持有关部门在计划生育系统引入和推广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
省妇联:积极参与并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宣传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注重性别视角宣传;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动员广大妇女参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与实行计划生育密切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育。
省人口计生委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
省发改委 彭永林(副主任)
省科技厅 张伯军(副厅长)
省公安厅 秦利明(副厅长)
省民政厅 潘占学(副厅长)
省财政厅 于子游(巡视员)
省劳动保障厅 回亚琴(副厅长)
省国土资源厅 尹希铁(纪检组长)
省信息产业厅 王双武(副厅长)
省农委 贾 涛(副主任)
省卫生厅 杨明信(副厅长)
省工商局 于收成(副局长)
省环保局 梁俊卿(纪检组长)
省广电局 许云朋(副总编辑)
省统计局 金文官(副局长)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霍凤兰(副局长)
省妇联 綦远方(副主席)
省人口计生委
二○○四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