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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6 生效日期: 1999-08-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财综[1998]35号、 沪价行[1998]226号
上海市地质矿产局:
  你局沪地发(1998)101号《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生征收立项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局矿采资源开发管理处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二、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征收标准: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第年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第年500元。
  三、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征收标准:每平方公里第每年1000元。
  四、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应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部门到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办理《票据购印证》和《收费许可证》的注册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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