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1]88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收支管理,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基本框架要求的财政管理运行模式及运行机制,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进行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精神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推进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支持这项改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甚至阻碍改革。
实行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在保持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对财政性资金的缴拨方式和程序较大的改革,政策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强。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国库、各代理银行、执收机关、预算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保证改革试点顺利实施。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本单位的这项改革工作。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总结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全面开展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自行决定改革的时间和步骤。
为了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改革,规范省级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改革的决定》(川委发[200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现行以多重帐户为基础的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已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财政资金由部门和单位分散掌握和安排,大量资金在部门和单位长时间滞留,既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又难以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对财政和经济运行过程的科学管理;对财政资金使用主要采取事后监督方式,难以实现及时有效的监控,截留、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因此,迫切需要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从制度上、源头上加以改进和规范。
(一)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监督,更好地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改革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规范操作。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各项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内运作。
二.强化监管。实行国库收付制度改革,保持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管理权、会计核算权基本不变;通过改革,进一步提高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实现财政收付活动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3.方便单位。逐步减少财政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4.分步实施。今年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省级单位的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分批组织实施,逐步扩大范围,争取在2至3年内全面完成。
二、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省级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各类省级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的有关帐户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银行帐户。
(一)建立省级国库单一帐户体系。
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是由省财政厅开设的,以国库存款帐户为核心的,全面反映财政资金收付的各类帐户总和。其构成和功能是:
1.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开设国库存款帐户,用于核算和反映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收支活动,并与相关帐户进行资金清算。对该帐户设置相应会计帐簿,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2.省财政厅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并与相关帐户进行资金清算。对该帐户设置相应会计帐簿,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3.省财政厅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帐户,用于核算和反映实行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与相关帐户进行清算。对该帐户设置相应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4.省财政厅按规定在商业银行为每个省级预算单位开设一个单位零余额帐户,用于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上级补助收入和实行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其中,授权支付资金部分为零余额),并与相关帐户进行资金清算。
5.省财政厅按规定在商业银行为每个省级预算单位开设一个小额现金帐户,用于核算和反映省级预算单位的日常现金支付活动,并与有关帐户进行清算。该帐户实行用款额度管理,用款额度由省财政厅核定。
6.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省级财政特殊专项收入和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并与国库存款帐户清算。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省国库、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省级预算单位对上述帐户资金活动的相关会计核算要保持一致性,并相互核对帐务。
在财政、国库和代理银行间自动清算系统建成使用前,对上述帐户采用划拨资金方式办理收支活动。
纳入改革试点的省级预算单位,取消其原有的银行帐户;确需另行开设银行帐户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批准。
(二)规范收入缴纳程序。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对省级财政预算内外收入分别采用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
1.对省级各项财政收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者外,均采用直接缴库方式。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区别收入性质,由缴纳义务人将应缴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存款帐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实行汇缴的应缴收入,采用集中汇缴方式。由征收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区别收入性质,汇总缴入国库存款帐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对纳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并缴入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归集帐户的应缴收入,由财政部门区别收入性质,分别划解国库存款帐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办理省级财政收入退库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根据支出管理需要将预算单位的支出划分为工资支出、购买支出、零星支出、转移支出等四类,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1.对省级预算单位的工资支出和购买支出(集中采购部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由省财政厅按照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将财政资金划拨到财政零余额帐户,由省财政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帐户。清算系统建成使用后,根据省财政的支付令由代理银行支付,并向省国库和相关商业银行进行清算。
2.对省级国有企业、省级自收自支单位和市、州财政的转移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和执行进度从国库存款帐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其银行帐户。
3.对省级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和购买支出(分散采购部分),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经省财政厅授权,由预算单位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帐户将资金拨付到收款人帐户。其中,用现金支付的支出,通过小额现金帐户提取现金进行支付。特设专户的支付,根据支出类型,按相关程序办理。
清算系统建成使用后,由代理银行支付,并向省国库和相关商业银行进行清算。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省财政厅在确定每年年度部门预算时列出。
三、改革试点的几项配套措施
实行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对财政资金的帐户设置、收支缴拨方式的重大变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配套推进相关改革,保证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
(一)进一步深化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细、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更加全面、细致地编制部门综合财政预算,为顺利实施财政直接支付创造条件。
(二)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省级财政收支对帐制度和报表体系,保障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清理整顿省级单位银行帐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有关规定,对省级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帐户进行清理,取消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银行帐户,改变“帐户林立”的现象,防范和杜绝“小金库”,保证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正常运行。
(四)建设省级财政、国库和代理银行间的资金清算和信息管理系统。在国家的统一部署和帮助下,安排专项资金,抓紧建设我省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求的现代化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财政收入缴库退库、资金支付、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信息反馈等各项业务的科学管理和安全高效运行。
(五)建立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改革的需要,在省财政厅设立“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局)”,负责办理省级财政直接支付的具体业务,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