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2]60号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省政府常务会议调整为每两周举行一次,为了保证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按时审议,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今后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下列要求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部门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安排的审议时间,至少提前3个月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草案稿。不能按此时限要求报送的,起草的部门要向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调整审议时间。
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起草部门报送的草案稿要在一个半月内审查修改完结,提出审查意见。认为成熟的,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安排的审议时间,至少提前一个半月向省政府报送草案稿,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协调后再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办理过程中认为草案不成熟的或预计不能按时报送的,要提前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告,建议调整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间。
三、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稿必须符合规定,保证质量,不成熟的草案稿不得报送。为赶时限把不成熟的草案稿报送的,不予安排审议。
附件:今年年底前省人大常委会安排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及报送时限要求
2002年6月28日
附件:
今年年底前省人大常委会安排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及报送时限要求
法规名称 起草部门 审议时间 报送时间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 省林业厅 9月 7月初
沙法〉办法》
《陕西省种子条例》 省农业厅、林业厅 11月 8月
《陕西省盐业条例》 省盐业管理局 11月 8月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 省侨办 11月 8月
眷保护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