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53号),巩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强化责任,稳步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建设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二)明确定位,科学布局。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村卫生室按照规划布局科学设置,实现服务覆盖率100%。
(三)创新机制,配套推进。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建立补偿和考核机制,配套推进镇村一体化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
(四)加强管理,降低负担。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监管,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确保农村居民就近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农村居民看病就医得到明显实惠。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加快乡村卫生室建设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落实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按照村卫生室服务覆盖每个行政村的要求,合理确定村卫生室设置。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要按照省、市规划要求,对村卫生室进行统一规划设置,全面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
(三)明确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村卫生室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或者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纳入省、市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分别不低于80平方米、60平方米,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基本条件,实现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和观察室“五室分开”。各县(市)区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四)村卫生室命名方式。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村卫生室。实行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地区,其卫生室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社区卫生室,并按村卫生室进行管理。
(五)乡村医生配备原则。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省、市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对于乡村医生人员相对富余的地方,鼓励采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选用。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适当选配女性乡村医生。
四、明确管理职责,规范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参照乡村医生执业类别执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管理职责。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任务量,将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安排给村卫生室承担。加强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其服务的行政村公示,并将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村卫生室的财务和资产与乡镇卫生院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各县(市)区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要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新农合报销等业务工作一体化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纳入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要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其所配备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农村卫生服务需求,创造条件,逐步将市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二)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省、市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要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要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加大新农合门诊统筹推进力度,逐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各县(市)区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2.一般诊疗费补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新农合支付比例,按照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1〕122号)执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人次,其中患者个人负担1元,新农合基金负担5元。
3.专项定额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市(含)以上财政对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照每服务1000人口补助1名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6000元的标准,按50%比例给予补助。各县(市)区对乡村医生补助标准由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统筹村卫生室各项收入的基础上予以合理确定(年人均补助不低于3000元)。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县(市)区要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推动乡村医生参加当地较高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妥善解决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要结合实施“卫生强基”工程,选派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带教。乡镇卫生院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通过后备力量建设、吸引适宜人才到基层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衔接。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市财政要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大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及时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乱收费、摊派、集资。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