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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秦锦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9 生效日期: 2003-07-09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费函[2003]82号

陕西秦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秦锦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陕秦物发(2003)010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对所报物业管理成本费用审核,现对你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的秦锦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每月每户15元;物业维修养护费每月每建筑面积平方米0.25元。上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同物业服务企业可视管理服务水平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在上浮10%和下浮30%的幅度内协商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交通工具停放、保管费见下表: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涉及的其他问题,按照《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上述收费从2003年7月起执行。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其收费办法、收费标准及管理服务内容等,须在收费地点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业主监督。

  五、在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你公司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成立业主委员会,定期征求业主委员会对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搞好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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