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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之间双向告知工作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9 生效日期: 2001-01-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根据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的规定,为了保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和专业管理、专业执法(以下简称专业执法)之间信息畅通,有效衔接,形成合力,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行政执法效率,决定建立双向告知工作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城管大队)和市、区两级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工程、水务、环境保护、规划、工商、公安、房地等行政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

  二、告知内容
  区城管大队和专业管理部门,在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应当将下列内容相互告知:
  (一)区城管大队实施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中需要由专业管理部门实施的事项;专业管理部门涉及有关市容环卫管理、路政管理、绿化管理及其他综合执法范围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二)区城管大队有关市容市貌的重大执法活动计划;专业管理部门有关市容市貌的重大管理活动计划。
  (三)区城管大队即时发现的属于专业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专业管理部门及时发现的本部门不可以执法且属于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发现对方在专业执法或者综合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具体问题。
  (四)移送案件的处理结果。
  (五)区城管大队受理的涉及专业执法范围的投诉、举报;专业管理部门受理的涉及综合执法范围的投诉、举报;受理移送的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
  (六)应当予以赔偿的案件及赔偿结果。
  (七)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三、程序
  区城管大队和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执法和管理的需要及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机构及联系人负责该项工作。
  联系人应当定期将收集到的本单位有关部门涉及“双向告知内容”方面的情况,分类汇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按不同的时限要求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告知单一式两份,1份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上网公布等方式送达,1份留存。如遇紧急情况,可先以电话等口头形式告知,但应当及时补发告知单。

  四、时限
  (一)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情况和涉及综合执法范围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每周告知1次;有代为改正情况的,及时告知。
  (二)涉及市容市貌的重大执法活动计划和重大管理活动计划,在活动计划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
  (三)在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发现对方在专业执法或者综合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与具体问题,在发现的当日告知。
  (四)移送案件的处理结果,在处理结果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
  (五)应当移送的投诉、举报,一般在受理的当日告知;受理移送的投诉、举报,应当在形成处理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
  (六)应当予以赔偿的案件及赔偿结果,一般在形成赔偿意见或者处理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
  (七)其他告知事项,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施行日期
  本工作制度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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