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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德·怡心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7 生效日期: 2003-09-17
发布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价房发[2003]286号

西安市雁塔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明德·怡心居经济适用房价格审定的报告》(雁开企字[2003]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省、市有关规定,通过现场查看,及对你公司提供的销售价格申报资料,价格认证书认证结论的审核,经研究,现就你公司明德·怡心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明德·怡心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核定为:砖混结构多层住宅179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分割零售单套住房,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由你公司自行确定。

  三、你公司可根据市场供求等实际情况,在单套基准价格基础上适当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

  四、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你公司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物价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明确标示销售基准价格,楼层、朝向差价,浮动幅度,最终销售价格等相关内容,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售价说明书》(一式两份),销售住宅时随《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一同发放,自觉接受群众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成交价格备案制度。你公司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日起,逢3、6、9、12月的最后两周将已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上报市物价局备案。

  六、你公司须严格按本批复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亦不得在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之外加收任何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七、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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