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1]017号、沪财预[2001]21号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办事处收取年检费的请示》(沪司发请[1999]89号ぉ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价费字[1992]618号ぉ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外国律师事务所年检费,收费标准为一万元/年。
二、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纳入市财政局专户管理。请你局收到本函后即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