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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9 生效日期: 2001-07-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沪劳保综发[2001]45号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1年7月1起,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90元/人。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帖(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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