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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在我市设立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2 生效日期: 2004-06-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4]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在我市设立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日

关于在我市设立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的实施方案

汕头市民政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我市地处沿海,气候变化无常,是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多发地区。为体现党和政府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进一步完善灾害救助措施,在自然灾害发生时,能为群众提供一个临时庇护场所,减少或避免台风、暴雨、严寒等自然灾害对群众造成损害,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立足防大灾、抗大汛,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落实好、发展好。

  二、设置要求
  (一)保证数量。汕头市救灾物资储备站、救助管理站作为市级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区(县)级要有2-3个中心,街道(镇)级要有1-2个中心,做到级级有庇护中心,以便在灾害发生时,为需要的群众提供临时栖身之所。
  (二)布局合理。各地在选择地点时,应结合当地实际,在人群居住集中的地区多设点,在人群居住稀少的地区少设点,使布点更趋合理。
  (三)交通方便。设立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地点应选择在离群众生活区较近,建筑结构安全可靠,群众易认、易找,且场地比较宽敞、交通方便的地方。各地要将被确定为庇护中心的单位、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登记造册,报送市民政局汇总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方便群众寻求庇护。
  (四)因地制宜。设立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应从便于管理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公益性资源,如学校、文体活动场所、'星光老年之家'、救灾物资储备站(仓)、救助管理站等地方,作为设立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场所之用。
  (五)无偿服务。所有被确定为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的单位,在正常天气条件下,发挥其正常的使用功能;在灾害发生时,需要向社会公众开放时,所有庇护中心应提供无偿服务。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的牌匾,由市实行统一格式,在明显处悬挂。

  三、开放和关闭条件
  (一)当气象部门发布黄色(台风、寒冷)警示信号时,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防灾对策,密切注视气象的最新预报。
  (二)当气象部门发布红色(台风、寒冷)警示信号:风力在10级以上或黑色暴雨警示信号;因冷空气侵袭,24小时内气温急剧降至5度以下时,开放市、区(县)级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
  (三)当气象部门发布黑色(台风、寒冷)警示信号时,开放所有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
  (四)当气象部门发布解除(台风、寒冷)信息后,关闭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

  四、有关部门及庇护中心职责
  (一)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的确定、管理和指导工作,并负责所需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受庇护人员的生活食品以'方便面'为主,生活标准可参照《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当地政府审定。
  (二)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开放时所需的物资和生活费用,所需费用在年度'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预算中拨付,列入年度预算支出1708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科目。
  (三)气象、新闻媒体部门负责灾害警示信号发布;电视台在发布灾害警示信号并符合开放庇护中心条件的同时,滚动播出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即向群众开放的信息。
  (四)镇(街道)、村(居)委在灾害发生时,负责引导和护送所辖区内需要庇护的群众到当地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公安、城管等部门在巡逻时,对有庇护需要的群众,负责引导或护送到临近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
  (五)当气象部门发布解除(台风、寒冷)信息后,各级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负责做好清理关闭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防灾物品的收回、清洗、消毒、整理和回库工作。
  以上方案,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各有关部门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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