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141号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申请》(国海报字[2003]121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证监基金字[2000]73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二、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管理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