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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办理国家旅游度假区全额外汇留成手续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4-05 生效日期: 1993-04-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外字第946号文《关于办理国家旅游度假区全额外汇留成手续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现行外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经批准为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区内的旅游外汇收入,从该区批准兴办之日起,外汇额度五年内全额留成。 
  二、旅游度假区的外汇收入在银行结汇后,须将银行结汇水单汇总后,填制留成外汇计算表(一式四联),送交中行北京市分行,经中行北京市分行核对无误后计入北京市财政局在中行开立的外汇收入总帐户。创汇单位凭中行北京市分行加盖公章后的留成外汇计算表(二联、三联)到市财政局办理全额留成手续。 
  附件:财政部关于办理国家旅游度假区全额外汇留成手续的通知〔(92)财外字第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发(1992)46号《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第八项规定,现对办理旅游度假区旅游外汇留成手续通知如下: 
  一、对凡经国务院批准为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区内的旅游外汇收入,从该区批准兴办之日起,外汇额度五年内全额留成,用于区内自我滚动,自我发展。 
  二、旅游度假区的旅游外汇收入项目包括:旅游饭店、宾馆、旅行社、旅游商品、旅游车、船队服务公司及旅游服务公司的外汇收入。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旅游度假区旅游外汇收入办理全额留成审批具体手续,请按我部(92)财外字第56号《关于颁发〈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第 条规定办理。 
 
 
199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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