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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公布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1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穗国房字[2004]553号

各区国土房管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南沙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穗府12届33次(2004)10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精神,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公布规则》,现印发试行。试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向我局房地产市场处反映。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公布规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的调整和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适用范围)广州市市辖区范围,包括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花都区、番禺区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开发区所辖范围内的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调整周期)广州市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周期定为一年。在土地市场变化较大的情况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半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   (实施机构)广州市基准地价的调整和公布,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调整方法)广州市基准地价调整的主要方法是:建立地价控制点体系,通过对地价控制点体系的调整,采用数字高程模型(DEM)技术,自动调整网格点基准地价。


    第六条   (地价控制点体系的建立)地价控制点体系由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负责建立。
  地价控制点体系由三级地价控制点组成。一级地价控制点是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建立的纳入全国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中的地价监测点。
  二级地价控制点是根据房地产价格的空间分布状况,在地价动态监测点控制下再补充调查、筛选的市场交易样点。
  三级地价控制点为虚拟控制点,即因特殊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基础设施造成地价分布不连续,或者缺乏市场交易样点的地区,为更准确地反映地价变化趋势而虚拟设定的地价控制点。
  所有的地价控制点均建立包括坐标、宗地状况、价格等信息的数据库和文书档案存查。


    第七条   (地价控制点体系的调整)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城市规划的调整,需对地价控制点进行定期调整。调整包括地价控制点的价格调整、地价控制点的增加或删除。


    第八条   (专家论证)由规划、国土、城建、物价、房地产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以及大专院校学者组成专家小组,对地价控制点体系价格调整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专家小组对价格调整成果出具鉴定意见。

    第九条   (基准地价的公布程序)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基准地价成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市物价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公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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