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鞍财社[2008]7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及救灾款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及救灾款等专项资金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限及对象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所有资金使用单位。
二、检查范围
一是城市(六城区)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资金;包括: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住院医疗救助资金及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二是农村(含涉农城区)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奖金;包括:市财政下拨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每人每年补助10元);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三是救灾款;四是市财政局下达给各县(市)区用于农村敬老院发行等民政专项资金。
三、检查内容
一是各县(市)区是否按有关文件规定足额配套医疗救助资金;二是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市)区医疗救助资金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挤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行为;三是市财政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有无结余,结余是否结转下年使用,有无将结余医疗救助资金平衡地方财政预算现象;四是救灾款是否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发放的灾民口粮是否经过政府采购;五是市财政下达的民政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几点要求
1.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将资金归还原渠道,对情节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2.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资金使用的规章制度,使专项资金的支付更加规范,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