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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6 生效日期: 1999-12-0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工字[1999]482号

  天峨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同意你县随电费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收取范围是工业动力用电,收取标准按自治区电网执行的目录电价的8%。新电加价部分不作为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计费基础。

  二、今后若国家有关政策有新的规定,则按新政策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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