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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3 生效日期: 2005-10-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管[2005]115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安全监管局,省直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省部分地区发生了多起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遏制事故多发的事态,现将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5]1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清醒认识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全力以赴,确保实现我省建设系统今年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大巡查、抽查力度,总结分析本地区易发、多发事故的类别,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措施,全面开展预防深基坑、高支模、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等事故的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排查重点监控工程、重点部位存在的事故隐患。

  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严格把好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关;凡没有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不准参与工程投标;对在2005年7月14日后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必须停工整改,必须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同时,要做好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法规,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及从业人员,要严格监管并依法处罚,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地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情况。

  四、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参与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对涉及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个人资质及执业资格的处罚建议,要按照经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处理责任划分意见,遵循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格处罚,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附: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2005]13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直辖市建委、安全监管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安全监管局:
  最近一些地区相继发生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反映了有的地区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措施不力、监管职责不清、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强化项目审批许可后的动态监管。按照谁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谁负责安全生产指标控制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各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应将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建筑业安全生产控制总指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进行横向展开分解,以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二、找准问题,强化监管
  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事故高发类型,深刻汲取重大事故教训,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开展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等事故的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针对今年汛期暴雨、台风频发的特点,及早制定有关应急预案;要督促施工企业强化对基坑开挖、起重吊装、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的监控,确保汛期施工安全。要加强巡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督促企业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对其项目经理等严厉处罚。
  三、依法许可,加强监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依法对已经确定的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发证的,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情况,并联合开展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专项检查。
  四、及时结案,严格处罚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牵头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结案工作。其中调查处理意见中涉及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个人资质及执业资格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处罚责任划分意见,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格处罚,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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