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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5-05-23 生效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2005]78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及其他有关的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以下简称税前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个人所得税仅指经营所得),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三条 税前扣除管理分为申报类、备案类、审批类。
  (一)申报类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由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自主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
  (二)备案类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由纳税人将申报扣除的项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的不动产、设备等资产无偿用于生产经营等项目。
  (三)审批类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地税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集团提取技术开发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销售大包干、财产损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项目。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基层局(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税前扣除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地税机关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地税机关的税前扣除审批工作原则上实行无纸化审批、信息化管理。税前扣除的信息化管理软件,由市局统一组织开发、使用和维护。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权限


    第七条 地税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遵循税前扣除的原则,加强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地税机关受理审批类的税前扣除项目,按照规定的权限,采取两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方式。基层局权限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市局权限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批。


    第九条 市局相关税政处有对税前扣除项目的调查权、审核权。

    第十条   各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销售大包干
  1、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当年实际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不含税回款额)加上当年收回以前年度的货款(不含税)不超过3%提取包干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超过3%至5%提取包干费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超过5%比例提取包干费的,按审批程序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2、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在当年实际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不含税回款额)加上当年回收以前年度的货款(不含税)不超过3%提取包干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超过3%的,按审批程序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的有关费用扣除率不超过承包费总额60%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超过60%的,按审批程序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二)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财产损失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财产损失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审批程序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三)总机构提管理费
  对总机构与所属企业均为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对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且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对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且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按审批程序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对按规定需上报省、国家局审批的,按审批程序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后,上报省局或总局审批。
  (四)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
  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在同一市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跨省(市)的,按审批程序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后,上报省局或总局审批。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各项税前扣除审批的决定,应以地税机关名义作出。下达纳税人的相关决定、通知等文书应加盖地税机关公章。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管理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报类管理程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申报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自行计算、自主申报,按要求填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税前扣除项目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申报表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或由纳税人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而未向地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税前扣除项目申报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节  备案类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由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备案材料后,应审查有关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如符合受理条件,应将有关项目录机生成《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两份,由受理人签字后,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存档。

    第十六条 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于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和备案材料一并退还纳税人补正。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相关税前扣除项目备案材料后,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和纳税人申报的内容,对其税收政策的适用性、报表中逻辑关系的准确性、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指导。
  (二)对纳税人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资料要整理归档,按照规定建立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台帐,对税前扣除情况实施动态管理,能够通过计算机提取数据的基层局,可以直接用已录机税前扣除申报表来替代台帐。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较大的税前扣除项目,应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节 审批类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应的书面材料。
  (二)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应如实反映纳税人的自然情况、经营状况、申请税前扣除的类型、相关的证明资料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依据等。
  (三)纳税人应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表,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表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或由纳税人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

    第十九条 受理人员工作程序。
  (一)受理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审查纳税人填报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如符合受理条件,应将有关项目录机生成《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两份,由受理人签字后,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存档。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员应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调查人员。

    第二十条 调查、复核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调查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调查审核意见录机,于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复核人。
  (二)复核人员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意见录机;对需要到户调查核实的,应在调查结束后,将有关调查审核意见录机,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审批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审批人员应对申请的全部情况进行审查并提交本局执法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后,将执法委员会审批意见录机,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本局负责税政工作的部门;对不属于本局审批权限的,由本局负责税政工作的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局相关税政处。
  (二)市局相关税政处收到上报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将调查审核意见录机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提交主管局长审批。对发现有问题或事实不清的,应会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对按规定应提交市局执法委员会进行审批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局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
  (四)市局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到市局相关税政处的材料后,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意见,提请市局执法委员会审议。对发现有问题或事实不清的,可以会同市局相关税政处及主管税务机关到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五)市局执法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定后,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将执法委员会审批意见录机,并报主管局长签批,主管局长签批意见后,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市局相关税政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退回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政工作的部门。
  (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局或本局审批决定制作《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或《不予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一式两份,加盖本机关公章,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加强对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的日常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相关规定建立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台帐,详细登记已申报、备案、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的时间、金额等项内容。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税前扣除审批情况按项目、户数、金额进行统计,并于4月末前将上一年度审批情况上报市局相关税政处。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税前扣除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二)税前扣除归档资料包括:
  1、税前扣除申报表、税前扣除申请表、会计报表;
  2、所得税税前扣除书面申请;
  3、纳税人税前扣除备案资料;
  4、资料传递清单;
  5、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
  6、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不予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
  7、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地税机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内作出税前扣除决定,越权作出的税前扣除决定无效。对违反规定越权审批税前扣除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前扣除决定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责令主管地税机关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不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的,对相关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址为:http://dlltax.dl.gov.cn。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市局相关税政处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分类表(略)
     2.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分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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