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1999]50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近接部分地市局报告,要求明确企业对外投资分回投资收益征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财税字[1995]81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闽财税政[1997]00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税后利润的补税应区别处理:从国家规定适用低税率地区的被投资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分回部分按法定税率差补税;适用同一法定税率地区的被投资方企业分回部分没有税率差不补税;低税率地区企业向高税率地区企业投资收益的法定税率差不抵顶。
二、联营企业因国家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企业的,投资企业享受法定税率差之外的税收优惠,视同已缴纳税款,仅就法定税率差补税。
以前解释与此有抵触的,以此文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