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政办字[1998]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有利于我省农用运输车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凡购置省内生产农用运输车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比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工业产品销售和扩大使用地产品的通知》(陕政发[1998]40号)第八条的规定,免征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税费以外的一切费用,并可减免40%的车辆购置费和购车当年50%的养路费;符合营运条件的本省产农用车辆,准予挂汽车牌照运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