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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成小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0 生效日期: 1999-11-20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的管理,促进我市城市交通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市政府1999年11月8日发布的56号政府令精神,现就我市城市中型客运出租汽车(中巴)经营权转换成小型客运出租汽车(的士) 经营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市中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可在缴纳定向购买款后,按1:1的比例转换成小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二、经营权到期的中型客运出租汽车,按每个经营权5万元的标准,缴纳定向购买款。 经营权未到期的中型客运出租汽车按每个经营权1万元的标准,缴纳定向购买款,剩余经营期不再延长。 
  三、按规定可换小型客运出租汽车的中型客运出租汽车只限于已挂湘AX牌和湘A牌照并经有关部门审批确认的车辆。 
  四、2000年7月1日以前,小公共汽车公司、福利出租车公司、四星出租车公司、嘉年华出租车公司必须按上牌时间顺序早办先换的原则将60% 的中型客运出租汽车转换成小型客运出租汽车。上述4 家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所有的中型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在2000年7月1日前全部转换成小型客运出租汽车。到期未转换的中型客运出租汽车禁止参加营运。同时,三个月内未申请转换成小型客运出租汽车的视同自动放弃转换权,有关部门不再办理转换手续。 
  2000年7月1日后按规定所保留的中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一律按每个经营权5万元的标准,缴纳定向购买款后,可转成小型客运出租汽车。 
  五、在运中型客运出租汽车的线路,站点设置由市政府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与市公安交警支队另行规定。 
  六、中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成小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原中型客运出租汽车到报废期的,按市政府出租汽车经营权定向购买的有关规定报废;未到报废期的,由车辆所有者自行转籍到城区外。车辆所有者凭有关部门报废和转籍凭证办理更换小型客运出租汽车。 
  七、中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持有者不愿继续经营的,可申请由市政府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按物价部门规定价格作价连车带牌和经营权统一收购。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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