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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8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2]2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为保障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逐步改变我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落后的局面,缓解专业消防队伍缺乏,现有消防设施装备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相适应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精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批准收取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的通知》(新财综[2002]14号文)。现将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高层建筑物(含地下室),用于商业、服务业、金融、邮政、电信、工业、交通、城市公用和文化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7元;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和其它非经营性用途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4元;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1元,其中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0.50元。
  (二)非高层建筑物(含地下室),用于商业、服务业、金融、邮电、电信、工业、交通、城市公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性用途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5元;其它非经营性用途的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1元,其中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0.50元。
  (三)独立的地下建筑物用于商业、服务业、供电和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性用途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7元;用于其它非经营性用途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5元。
  (四)经营性单位的各类仓库及堆放各类物资的场所,建筑物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2元,露天堆场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0.5元;油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或天然气储备场站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建筑物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5元,露天库区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2元。

  二、收费对象:属于收费范围建筑物的产权所有者。

  三、免收范围
  残疾人福利单位(包括生产、商业服务经营单位);幼儿园和托儿所;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学、小学(不含这些单位所属从事生产商业服务经营的单位);粮库、粮站;国储、地储棉库。

  四、本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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