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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对凉山州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体检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9 生效日期: 2003-03-19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3]63号

凉山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体检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凉价费(2002)21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省交警总队,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省卫生厅川卫监发(1998)第013号《关于转发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第  条之规定,职业性健康体检是政府赋于卫生防疫站的职能。因此,体检不应收费。

  二、各地不得强制体检或将体检与驾驶员年度审验挂勾。对个别地方确需体检的,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整改公安交通管理收费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1号)规定,驾驶员年度管理服务费中已包括了体检费用,可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并负担费用,其体检费用在驾驶员年度管理服务费中开支,不得转嫁给驾驶员或另外收取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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