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3]63号
凉山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体检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凉价费(2002)21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省交警总队,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省卫生厅川卫监发(1998)第013号《关于转发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第 二 条之规定,职业性健康体检是政府赋于卫生防疫站的职能。因此,体检不应收费。
二、各地不得强制体检或将体检与驾驶员年度审验挂勾。对个别地方确需体检的,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整改公安交通管理收费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1号)规定,驾驶员年度管理服务费中已包括了体检费用,可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并负担费用,其体检费用在驾驶员年度管理服务费中开支,不得转嫁给驾驶员或另外收取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