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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销售无中文标识食品行政处罚适用法律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4 生效日期: 2004-12-14
发布部门: 湖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湘卫函[2004]160号
 张家界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你市武陵源区某啤酒屋销售、使用无中文标识的食品行政处罚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使用无中文标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条第十二项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批复。 
  附件:张家界市卫生监督所请示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张家界市卫生监督所请示 
 
省卫生厅法监处: 
  我所于2004年11月17日监督检查发现武陵源区武陵源88啤酒屋销售没有中文标识的食品。店内存有价值3万余元的韩文食品,并销售给市内各大宾馆酒店。 
  请教:酒店餐厅用无中文标识的调料(酱油、醋等调味品)配菜后销售给顾客,该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是否可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 二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否依据《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六 条给予行政处罚。 
  请批示。 
 
 
张家界市卫生监督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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