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卫函[2004]160号
张家界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你市武陵源区某啤酒屋销售、使用无中文标识的食品行政处罚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使用无中文标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九条第十二项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批复。
附件:张家界市卫生监督所请示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张家界市卫生监督所请示
省卫生厅法监处:
我所于2004年11月17日监督检查发现武陵源区武陵源88啤酒屋销售没有中文标识的食品。店内存有价值3万余元的韩文食品,并销售给市内各大宾馆酒店。
请教:酒店餐厅用无中文标识的调料(酱油、醋等调味品)配菜后销售给顾客,该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是否可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 二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否依据《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六 条给予行政处罚。
请批示。
张家界市卫生监督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