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和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7 生效日期: 2003-05-07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费[2003]1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你市《关于恳请调整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和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的请示》(成府[2002]94号)作了认真研究,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和地下水资源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提高0.20元
  即:由现行的居民、机关事业每立方米0.15元调整为0.35元,其余用水由0.30元调整为0.50元。仍采取在自来水中加收的方式。
  二、对未使用自来水取用地下水的用户,为保护地下水资源,适当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具体是:供水管网内的地下水用户,工业取水每立方米0.05元提高到0.15元,生活取水由0.03元提高到0.30元;城市规划区内供水管网未达到地方的地下水用户工业取水提高到0.10元,生活取水提高到0.20元。
  三、加强对在建期间收费的监管
  污水处理厂在建期间收费积累的国有资产,成都市价格、财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管,保证安全和及时收回,并主要用于成都市公用事业的持续发展。
  四、认真落实污水处理费调整的具体措施
  请你们做好调整污水处理费的各项具体工作,加强宣传并采取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对特困职工和居民的减免政策,确保调整收费标准的顺利实施。
  五、收费调整具体日期请你市自行确定。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