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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奥星青少年游泳俱乐部开展游泳服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9 生效日期: 2003-09-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3]222号
四川奥星青少年游泳俱乐部:
  你俱乐部关于开展游泳健身、培训等相关服务价格审定的报告收悉。鉴于你俱乐部是隶属于省游泳馆的民办体育非企业单位,开展游泳健身、游泳培训等相关服务均是利用省游泳馆的设备、设施,经研究,同意你俱乐部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游泳门票及游泳训练班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2]67号)核定的收费开展相关服务。收费为服务性收费,收费收入应依法纳税,并实行明码标价。
  本文从2003年9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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