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3]221号
绵阳市物价局:
绵阳市政府《关于请求在绵阳电网供区实行均摊加价的函》(绵府函[2003]52号)收悉。为了妥善解决过去遗留的电价矛盾,促进电力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对电力的需求,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在绵阳电业局供电区域内实行临时加价。现批复如下: 一、加价范围:绵阳电业供电区域内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农业排灌用电、趸信用电外的其它用电。
二、加价标准: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三、加价时间: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
四、临时加价的电费收入应单独列帐,支出安排情况报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