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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绵阳市电力销价实行临时加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9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3]221号
绵阳市物价局:
  绵阳市政府《关于请求在绵阳电网供区实行均摊加价的函》(绵府函[2003]52号)收悉。为了妥善解决过去遗留的电价矛盾,促进电力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对电力的需求,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在绵阳电业局供电区域内实行临时加价。现批复如下:   一、加价范围:绵阳电业供电区域内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农业排灌用电、趸信用电外的其它用电。
  二、加价标准: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三、加价时间: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
  四、临时加价的电费收入应单独列帐,支出安排情况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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