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价[2000]33号
市属各医院、南宁市急救医疗中心:
目前我市救护车收费是执行自治区一九九二年制定的标准。几年来,随着汽油价格的上涨、维修费用的增加、人员工资的提高,原有收费标准已显偏低。为合理补偿成本,保证院前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救护车的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258号)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救护车收费标准:起动费由5元调整为8元;每公里收费由0.80元调整为1.50元。
请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