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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点勘查规划区优选矿产勘查项目审查纪律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8 生效日期: 2008-07-08
发布部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为保证我省优选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质量,促进我省优选矿产勘查项目审查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廉洁高效的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优选矿产勘查项目审查的有关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对审查专家的规定
  (一)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
  (二)审查过程中,主审的项目属本单位申报的,应当申请回避。
  (三)遵守审查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申报单位,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四)服从优选项目工作组安排,在项目优选未得出结论前,不得向他人透露项目审查的信息和资料,审查的过程、现状和个人意见,以及与审查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接受、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对优选项目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规定
  (六)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或授意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审查。
  (七)不得透露可能影响公平审查的各种信息和泄漏与审查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不得收受申报单位、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活动。
  三、违反纪律规定的处理
  (九)参加优选矿产勘查项目审查的专家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其列入缺乏诚信名单,在全省予以曝光,永久取消参与我省所有矿产勘查项目审查的专家资格。
  (十)参加优选矿产勘查项目审查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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