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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物价局、百色地区财政局、百色地区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地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2 生效日期: 2000-08-1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财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教育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百地价费字[2000]54号

  各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地直中小学校,百色铁路中学校:
  为维持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转,同时考虑到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4号)的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情况,经地区行署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地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我地区调整后的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分别按后附表一、表二、表三执行。对其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表中的农村部分按乡镇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分为三类:一类为3001元以上,二类为2001元至3000元,三类为2000元以下,每年均以县(市)人民政府上报地区的上年数字为准。该乡镇属于哪类就按那类标准执行,每年核定一次。
  2、职业高中收费除按普通高中收取外,可另加收实验实习费:文科100元/生.期、理科200元/生.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1994年设立的“委托培养生”收费项目。
  3、百色高中系自治区重点高中,其学费可在表三规定的基础上上浮50%,择校生费在1000元基础上上浮30%,按1300元/生.期执行。祈福高中系地区新办的重点高中,择校生费按1000元/生.期执行。
  4、地区财校、田东民师举办的普通高中班按学校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5、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课本费、练习本费按地区进校书刊领导小组发行站核准进校的书籍及其实际价格收取,严禁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出版物、复习资料和其他商品、用品等。对社会上有关单位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要坚决抵制,不准把这些转给学生个人负担。
  (2)水电费。配有教室用饮水机,每个教室日供纯净水两罐以上的,可在表中规定的水电费基础上另加收5元/生.月;有游泳池并向学生免费开放的,在表中水电费基础上另加收5元/生.期。
  (3)微机使用费。对开展了电教教育的学校,在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下,对使用微机的学生收取微机使用费。没有开展电教教育的学校及开展了电教教育但没有使用微机的学生不得收取微机使用费。
  (4)内宿内膳生工友费。对非内宿内膳生、未聘请编外厨工或已对食(饭)堂进行承包管理的,均不能收取工友费;既有编内又有编外厨工的学校,内宿内膳生工友费按表中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5)校园安全管理费。聘请编外保安员的学校才能收取校园安全管理费,未聘请编外保安员的不能收取此项费用。
  (6)自行车保管费。对不带自行车的学生或无专人看管自行车的学校,均不能收取自行车保管费。
  (7)体检费按医院实际收费收取。
  除上述代收费项目外,各地、各学校均不得自行设置其他收费项目。
  6、初中、小学借读生费。各地要按照分地段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招生计划的规定和班额录取学生。对少数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双方或单方户口不在本县(市)或跨地段入学的借读生,可收取借读生费。
  7、高中阶段择(选)校生费。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严禁招收“择(选)校生”。极少数特殊原因需招收的高中阶段择(选)校生,应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主要招收录取条件,而不能把学生交费多少同入学就读挂钩。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以权择校的“条子生”和“关系生”。
  8、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各县(市)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桂价费字[2000]268号文件规定核定,并报地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二)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举办的中小学阶段的专业性学校(如外语、体育、艺术类),及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学前教育、幼儿教育的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9、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所办中小学学校,按学校所在的县(市)收费标准执行。

  二、收费减免办法
  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军烈属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孤儿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照顾。申请减免者需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经学校核实,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杂费。以一个学校为单位,享受减免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收取学费或杂费总额的10%。个别地方因特殊原因需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县(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

  三、收费管理办法
  (一)中小学学、杂费收费应按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高中学费是指高中(含职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以及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
  (三)初中、小学杂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必需的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
  (四)农村中小学杂费、借读生费由各县(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各乡镇上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数每年秋季学期审核调整一次,属哪类就按那类标准执行。物价部门变更其《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
  (五)中小学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各地的中小学校必需到当地物价部门申请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各中小学校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各县(市)、各学校不准超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物价、财政、教育、纠风办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及挤占、挪用学费、杂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本通知从二OOO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百色地区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表(表一小学阶段)
  百色地区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表(表二初中阶段)
  百色地区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表(表三高中阶段)
  百色地区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表(表一)
  (小学阶段)
  元/生.期
  注:1.农村按乡镇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分为三类,一类为3001元以上,二类为2001至3000元,三类为2000元以下(以县政府上报地区上年数为准)。下列各表同。
  2.配有教室用饮水机,每个教室日供纯净水两罐以上的,可在表中规定的水电费基础上另加收5元/生.月;
  有游泳池并向学生免费开放的, 在表中水电费基础上另加收5元/生.期(下列各表均同)。
  百色地区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表(表二)
  (初中阶段)
  元/生.期
  百色地区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表(表三)
  (高中阶段)
  元/生.期
  注:1.百色高中系自治区重点高中,学费可在上表基础上上浮50%,择校生费可在1000元基础上上浮30%,按1300元/生.期执行。祈福高中属地区重点高中,择校生费按1000元/生.期执行。
  2.职业高中收费除按普通高中收费外,另加收实验实习费:文科100元/生.期,理科200元/生.期。
  3.农村高中学费按上表规定的县城标准下浮10%,择校生费及水电费、微机使用费分别按上表县城标准下浮40%。
  4.地区财校、田东民师举办的高中班,分别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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