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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0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8 生效日期: 2000-08-18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0)2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2000年我省共有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6.8万多人,其中:毕业研究生450人,本专科毕业生20450人(本科生10187人,专科生10263人),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42000人。省外院校回晋就业约有6000人。
  2000年社会对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需求比1999年有所回升,但毕业生就业的形势仍不容乐观,加之2000年毕业生人数较多,就业压力更加增大。为切实做好2000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市、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妥善安排和合理使用好毕业生对实施“科教兴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应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充分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制定吸引政策和鼓励措施,把国家花了大量投资培养的毕业生安排到生产、管理、教学和科研等基层急需人才的岗位上去,保证各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加快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适当延长毕业生择业期限。根据原招生时规定,“并轨”招生入学的学生,凡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学生(主要是农、林、师范类学生),由省计委、省教委按合同编制就业计划,负责安排就业。这些学生如不按合同就业,要交纳部分培养费和在校期间享受的助、奖学金。各地市要按照省下达的这部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切实做好他们的接收安排工作。凡不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从毕业离校到第二年3月底落实了接收单位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依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开具就业报到证;到第二年3月底之前仍未联系到接收单位者,可为其办理回生源地、县并注明“待就业”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公安、粮食部门凭此证将其户口、粮食关系迁回家庭所在地(保留非农户),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或学生自谋职业。自介绍毕业生回生源地之日起,一年内落实接收单位的可予适当调整。

  三、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继续深造,到非国有单位、农村和农业生产第一线就业,自谋职业。支持毕业生继续深造,为毕业生在考研、专升本、中专对口升学、报考高职等提供便利条件,以缓解就业压力。中专学校(不含师范类)毕业生可以到省外去就业。支持毕业生到西部开发区就业;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继续执行《关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教学(1999)9号)有关政策。用人单位和当地人事代理机构要解决好毕业生的档案管理、工资定级、职称评定、劳动保险以及毕业生组织关系等问题。毕业生到农村和农业第一线就业,其人事关系、档案、户粮手续由所在县、市人事部门管理,工资可予适当高定。毕业生自谋职业,自己创办企业的,有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应为其提供方便,并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加强宏观管理,保证毕业生合理流向。对来源于地、市、县特别是贫困县的本科师范、医疗类毕业生,要首先保证这些地区的需要。鼓励非师范类理科、文史类高校毕业生到普通中小学任教,以满足“普九”和素质教育的需要。工商、税务、公安、政法、农林水等专业毕业生,原则上面向对口部门的基层单位就业,各级工商、税务、审计、公、检、司、法等部门增编增人指标,除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外,应优先录用专业对口的毕业生。积极引进省外院校毕业研究生和紧缺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到我省就业,以保证我省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要。各级用人部门要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做好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工作,在单位编制空缺范围内,针对性地吸纳一些工作急需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也要结合企业改制、调整产业、产品结构的实际,多接收和储备一些高素质的毕业生,为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打好人才基础。
  毕业生到边远山区、艰苦行业以及志愿到边疆艰苦地区就业的,学校应予以鼓励和支持,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到上述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可减免在校期间所接受的贷款。各地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奖励政策,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行业就业。

  五、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锻炼,推动社会用人制度改革。继续做好我省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锻炼的选拔工作和毕业生支教、支农、扶贫工作,有计划地选拔录用一部分优秀毕业生充实到基层重要岗位上去,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省直机关要把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与优化结构、吸纳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统筹考虑。有空编的单位要择优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选拔录用毕业生,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增强透明度。

  六、规范就业管理工作,依照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将毕业生就业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各地市、各部门、各学校举办的就业市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非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以外的单位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需经省就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为主的就业市场。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要实行“先登记、后选择、再录用”的办法。各地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营造有利环境,减少审批层次,取消区域限制,调动用人单位吸纳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支持和鼓励急需人才的单位接收非本地生源的毕业生。
  规范毕业生就业中的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规定。定向、委培生因个人原因不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毕业生不到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就业的,需要向学校缴纳培养费和在校期间享受的助、奖学金。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巧立名目向学生收取不合理费用,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市场建设,加大就业指导力度,加快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和建立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服务。省就业主管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帮助、指导各学校举办校内就业市场,做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中的协调工作。各地、县要因地制宜,举办形式灵活多样的毕业生招聘活动。逐步完善市场的服务体系。
  各学校要转变职能,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依据《高等教育法》为毕业生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艰苦创业的意识,自觉地面向基层选择职业,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实现自身价值。
  加快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各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中专学校要尽快建起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推动毕业生就业远程服务和信息现代化管理。

  八、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接收安排工作。对回到生源地区就业的毕业生,要及时接收和组织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对持“待就业”报到证回到生源地、县报到的毕业生,要做好他们的就业推荐和管理工作,公安、粮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为毕业生及时办理户口、粮食关系手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办法,保证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全面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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