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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宜昌市公路标牌设置管理规定》,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1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标牌设置管理,保证公路安全、畅通、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标牌,包括公路标志、道路交通标志、各类宣传标志和广告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设置标牌,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即公路边沟外缘一米以内, 除设置符合标准的公路标志、道路交通标志以外,不准设置有碍通行、安全、路容的宣传标志和广告牌。
第五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路名牌、里程牌、行政边界分界牌、 城镇地名牌、桥名牌、道班牌、道路养护分界牌、路政宣传牌等公路标志,由各级公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 公路沿线的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辅助标志和交通安全宣传标牌,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公路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制作、定点、设置和管理。
第七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或者跨越公路架空设置各类宣传标志,必须报经所在地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式样、材料、规格、地点设置。
在国道、 省道上禁止以公路标志、道路交通标志、两侧林木为依托设置或者以轻质材料跨越公路架空设置各类宣传标志。确因重要宣传活动、外理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必须按公路管理部门允许的地点、高度、时限设置和拆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跨越公路架空设置广告牌,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和所在地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向路产管理机构交纳使用补偿费后,按批准的式样、材料、规格、地点、高度设置。
第九条 公路标牌均属临时性设施。凡因公路建设、养护、 绿化和安全管理需要拆除时。设置单位必须无条件按时拆除,一律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条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路标牌设置管理。对未经批准设置的或不按批准的标准设置的公路标牌,应当责令设置单位拆除或补办手续后按标准重新设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宜昌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