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地税政二[2000]6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信息中心:
现将福建省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民政厅、工商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军区政治部《驻闽部队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规定》([2000]政联字第2号)中有关税收问题摘转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新办的经济实体,享受闽委发[1998]9号文件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各项减免优惠政策。
二、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的,由部队介绍,到当地劳动部门领取《失业证》,加盖驻军旅以上政治机关印章后,享受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三、上述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驻军和武警部队随军家属。
四、上述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