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贸函[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公司:
根据我加入WTO法律文件中对蚕丝类商品实行国营贸易的承诺,2005年蚕丝类商品经营权将全面放开,为维护出口经营秩序,逐步有序放开,确保平稳过渡,商务部将核定2004年度新增蚕丝类商品出口经营企业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蚕丝类商品(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5的商品)出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
二、核定标准继续使用《2002年度蚕丝类出口核定公司经营准入(退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但取消《标准》中的'退出标准'部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要严格按照《标准》考核本地区有关企业,确定本地区新增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交至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四、中央管理的企业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新增蚕丝类出口经营资格的申请和有关材料上报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交至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五、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上报材料包括:
1、关于蚕丝类出口经营资格的申请
2、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海关代码和进出口企业代码
4、缫丝(绢丝)企业生产准产证(仅对生产企业)
5、企业注册资本证明
6、企业资产总额证明
7、生产企业外贸供货量证明
8、生产企业质量达标证明
9、生产企业环保达标证明
六、商务部按照《标准》对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2004年度新增蚕丝类出口经营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七、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